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2011/5/16 15:51:57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未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20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二)有从事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三)最近2年内在证券市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五)有相应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设施;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申请书;
(二)公司证券业务资格有关文件;
(三)营业部的家数和布局的说明;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的有关说明;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受理申请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试点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 委托代办转让
第十条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三)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且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或确认的文件;
(二)股东大会关于委托代办股份转让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
(四)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报告;
(五)经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六)证券公司与股份转让公司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第四章 股份的登记与托管
第一节 股份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
第十五条 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股份账户号码的编制、股份账户卡的印制及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登记结算机构委托证券公司为参与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开设股份账户。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应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登记业务许可的批复;
(二)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
(三)开办开户代理业务的申请;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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